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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贪污数额特别绝大并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法院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死缓,并且在考验期结束后转为终身监禁,这样,其不能办理减刑,终身在监狱服...
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条件 《解释》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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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用于贪污犯罪的。判处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也就是说,主要是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轻重大贪污贿赂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的第二是明确决定终身监禁的情况下,一、二审作出死亡缓期审判的同时,必须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在死亡缓期执行期满之前不能再视情况,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会受到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主要用于贪污犯罪。判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一般判死缓轻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判终身监禁。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一、二审作出死缓审判的同时,必须一起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满再视情况。以此强调,一旦决定终身监禁,就不会受到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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