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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对象 拟收养子女人员。 二、办理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全家户口簿; 3、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应提供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在其户籍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证明表》及规定材料原件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3、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交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4、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户籍地区人口计生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人口计生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5、对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以上是收养孩子证明的手续和材料。
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一、收养的条件是: 1,无子女 (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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