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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
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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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实践中,受害人及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规定了较为详实的救济途径。但对于嫌疑人不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却找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只是从公民权利保障的层面予以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救济途径因缺乏实质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第324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不是刑法的内容,而是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中的内容。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能与家属见面,只有律师才能见面,直到判决生效。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刑事逮捕,他的家人和朋友看不到他自己。,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见面,家属要及时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他们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情节是否从轻或减轻,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如需会议,应提供委托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的身份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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