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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感染患者,应...
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若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认为职业病的则属于工伤。若非职业病的,则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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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餐期间撑死的是否算工伤,建议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的,之前网上有用餐期间被鱼刺卡到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的,像广东也规定,在用人单位饭堂用餐中毒的,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特许经营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活动并不是很规范,尽管国家相继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但是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创业者受到欺骗,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以下是特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几种骗局及应对对策: 一、借“特许加盟”大卖产品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特许资格需要有自己独立的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并且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是现在能够具备这种资质的企业并不多。有很多特许方允许加盟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质次价高的商品。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约定如果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加盟商该怎么做,尽量给自己一个长的时间去交涉或退货;另一方面,加盟者应当到市场上考察一下,看看同类款式的产品、同样质量的商品的价格,如果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于该产品,你就要慎重考虑是否加盟。 二、借“特许加盟”骗取保证金等 这是一些假冒特许经营企业惯用的欺骗手段。为了获取更多的加盟商,这些企业往往把加盟的门槛设得很低,把加盟费定得很低,并承诺短期内会得到巨额回报。但是一旦加盟者加入后,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这些假冒特许经营企业在宣传手册或电视广告上描述的那样,首先产品并非如广告上显示的那样精美,其次,产品也不见得有稳定的市场前景等等。 这种情况下,加盟者应该亲自对该特许公司的直营店进行考察,要求特许方提供该直营店的盈利状况,纳税证明等等。在缴纳保证金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收据上注明的是加盟保证金,而不是诸如培训费用等。 三、在签订合同时,“一边倒” 合同是确定特许方和加盟商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特许加盟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主要规定加盟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而对于特许公司,很少约束或没有任何的约束。特别是在设置返还保证金条款时,往往利用一些限制因素,实际上使该返款无法实现。 这种情况下,加盟商,特别是外地刚到特许方所在地的个人加盟商,不要急于签合同,在对公司直营店进行实际考察和产品质量认可的前提下,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细细酌量,准确做到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注册“皮包”公司,加盟商索赔时,人去楼空 很多公司注册了像“香港”“韩国”等很洋气的公司,使加盟商感觉其很有实力,而实际情况是,该公司根本是个皮包公司,它的场所是临时租赁,甚至是产品也没有,加盟商看到的都是另外一个公司的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加盟商应当保持警觉,要对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等工商信息,看其是什么时候成立,其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是多长时间。尽最大可能防止以后发生纠纷,使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 总之,特许加盟陷阱种种,加盟商要做到小心谨慎,才可以使自己的创业梦想真正实现。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如你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拒绝解除。如你认为难相处,可适用第二十四条的协商一致的办法,协商时,提出赔偿条件,并可按实际服务时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奖金。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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