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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通常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和街道组织申请调解。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商业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商业仲裁是仲裁或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如果法院在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前已经依法采取临时措施的,该措施一般应当维持。但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采取临时措施已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被告的请求,可以解除临时措施。
司法实践中,专利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是: 1、协商解决,对于赔偿数额进行调节解决 2、提起诉讼,就赔偿数额提出具体的请求 3、行政处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申请专利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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