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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屋买卖交易中出现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同时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归属及内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纪要:对于未取得建...
在解决房屋产权纠纷问题时,您有四种选择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首先,您可以尝试和解,这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利益基础上的私底下解决方案。如果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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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小产权房”成为热门话题。特别是6月18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久,我接到一起“小产权”与“大产权”纠纷案件,值得大家关注。 一、“小产权”与“大产权”纠纷的产生: 1996年10月18日,某城镇居民通过其单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县旧宫镇一房屋,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1998年11月,旧宫镇政府房管科给其颁发了《住宅楼居住产权证》。2007年6月11日,一个拿着该房屋大产权证的人将该居民的丈夫告上法院,声称自己于2007年3月从北京宣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此房,并于2007年5月取得了此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在后来发现该房屋有人居住,因此要求李长启腾退楼房。小产权遭遇大产权,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二、经过讨论,大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镇政府颁发的“小产权证”都是无效的。二是小产权也是产权,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购买小产权所签订的合同及“小产权证”都是有效的。但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将会备受关注。 三、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小产权房”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没有什么异议。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即外村农民或城市居民,合同效力的认定,目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允许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因而为该规定所禁止。其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未必如此。若遇到房屋质量问题而验收未被通过,当事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协商是解决此类纠纷最常用的途径,如无共识,可以诉诸法院。在此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 此外,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解决房屋产权方面的纠纷时,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四种途径:首先进行和解,让当事人之间以平等互助的精神私下达成共识;如果在和解过程中遇到阻碍,那么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协商,以促成问题的解决;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将争议提交给预先设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仍然无法解决纠纷,那么最后只能诉诸于法律手段,即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寻求公正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在仲裁前,当事人可以先行调解。但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仲裁机构仍可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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