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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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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一、办理结婚证的流程:办理结婚证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核、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申请登记时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婚,也要持离婚证。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二)审查。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指定项目进行医学鉴定。(3)登记。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登记的理由。二.办理结婚证的材料:登记地点:男女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证明: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①固定工人。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②失业;个体失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失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许可证);4、2寸彩色照片;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单人彩色照片;双方照片颜色统一;婚姻登记处有快照服务;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证明);离婚证明(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有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携带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有①-④证明)。如果没有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持有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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