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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没有特别限制性规定。 《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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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等非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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