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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
对于社会公共秩序,公民应遵守和维护。如果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本律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处罚。集体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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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4、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公民应当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就由本律师为大家讲讲扰乱公共秩序罪将受到哪些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主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规定;破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边界标志等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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