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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实习期内被扣12分仍依法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如何处理

2022-01-21
一、依据《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之规定,被告蔡国平在实习期内被扣12分,且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视为无证驾驶。 依据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因此实习期上高速不属于注销与吊销的情形,不能以无证驾驶对待。故不能作为拒赔的理由的。 二、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故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找出漏洞来处理的。 三、退一步讲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充足,您有胜诉希望的,请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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