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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责任是什么

2021-06-09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赔偿责任规定是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的标准民事责任应当是由责任人员来负责医疗费用和一些误工费用的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结果。实行这一原则特别强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也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部分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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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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