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持有外省生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应当到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换领本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迁入时尚未怀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连续3年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20%享受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经费,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居住地查验的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对招聘雇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建立计划档案制度和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并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7人已浏览
1,932人已浏览
2,483人已浏览
1,4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