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
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目前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对自首者的称谓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从表述上看,立法者似乎仅将犯罪的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自首主体。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自首主体即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
单位内部成员自然人和单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罗马法之所以把法人视为婴儿痴癫,不能为法律行为,不能说它没有一点道理,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它的看法不全面,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罢了。即,只看到法人只是一个法律批准的从事某种经营的名称,是一张牌子。没有看到它的必不可少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然人,好比只看到细胞的细胞膜,没有看到细胞核,当然就不能看到该细胞的实在本质。如果把法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抛开不看,法人的确只是一法律僵尸而已。法人离开自然人是不能成其为法人的,自然人离开了法人,也就不是法人的核心组织部分,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自然人。因此,法人与自然人就好比细胞膜和细胞核的关系,是鱼和水的关系,谁离了谁都不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看不到这一点,就只能去奉行“社团不能犯罪”的古罗马法的古老原则。
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5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1,499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