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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交通法70规定如下: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安全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条文注释 所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 道路安全交通法43条分四项规定了不得超车的情形。其中,因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靠左边的第1条或者第2条车道,而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1条车道,这样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此种情况下禁止超车。第2项中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也易发生相撞事故。此外,法定的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也不得超越。最后,第4项中列举了容易出现危险的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并禁止在这些地点超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显示道路交通法第96条说的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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