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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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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支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申请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以及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情形下,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需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且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规定为: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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