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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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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八月二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可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该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公开患者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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