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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和监察区别具体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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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我国人民检察院所承担的具体指责包括: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等。
(一)关于检察院抗诉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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