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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这不是必须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不一定要在立案前使用,对于现行犯,可以在立案前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6)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条件。所以,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非法拘禁的时间,只是立案标准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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