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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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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子女与父母同住,有望享受“赡养费税前扣除”,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众所周知的是,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就是“综合计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在这种模式下,个人的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就此而言,“赡养费用”自然属于家庭负担的一部分,故而完全有理由被列为“税前的扣除项目”!深圳所制定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恰恰体现了个税所应具备的公平正义,传递了一种人性化、精准化的征税理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就算退休的父母有退休金,也是可以抵扣个税的,只要他们年满60岁就可以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就要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赡养老人的个税专项扣除;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就要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当然也可以由老人进行指定分摊。
23岁的已经成年了,不需要判给谁。12岁的可以询问孩子自己的意见选择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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