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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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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小微企业直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资产重组优惠政策可以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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