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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但是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各级省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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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时,要注意保留房屋、土地证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及时录音、拍照、录像,维权;当事人申请后,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裁决,裁决后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基本程序就做出决定,那么就是违法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发现土地补偿款被截留了,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映无果的,可能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知,法律上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无论是谁,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私自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征收,村委会自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机构进行征地补偿的,一般是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户,但是如果是征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的,就应当补偿给集体,所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当由全体的村民共享,村委会是无权擅自决定该笔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方式的,因为村民才是本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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