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关于民间借贷与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两点区分开来。首先,从主观表现形式来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其次,客观...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两者的表现形式均为借贷。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有的是由于某种原因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有的却是以“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和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有的时候,虽然在表面上,双方间有正常的借条或欠条等证据,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比如谎称自己在投资什么项目,有高回报,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将款借给借款人,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项目,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时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取得借款后也根本不可能再将借款归还出借人。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属于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有无归还借款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发生经济变化,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的,虽然没有还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诈骗。
1、行为的性质不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沟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方和闲散资金拥有方的桥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补充和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积极发展,是应当受到正确引导和法律保护的;而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超越了合理可控的限度,甚至筹资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因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到法律制裁。 2、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活需要伙食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形式,大多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不断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本息而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缺乏实际的资本运营利润的支撑。 3、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以“一对一”的借款模式为主,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存在同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且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一般具有比较稳定或密切的社会关系,彼此的任职成苏和信任度相对较高。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2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7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