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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
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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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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