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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血检300以上的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会被处拘役1-6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
1.从抽取血液样本到结果送达至司机手中,不得超过十天,在此期间,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送检时限最多3天,鉴定机构在3天内出具检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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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更好地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查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按规定,从抽血送检到将鉴定结论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为9天。其中送检时限最多三日,检验鉴定机构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第三十一条【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应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写明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
1、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血液酒精含量阀值》,80毫克以上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血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依据刑法133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拘役并处罚金。 2、拘役的上限为6个月,下限为1个月,罚金1000元以上。至于是按照拘役的上限还是下限或者适中的原则处罚,由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犯罪嫌疑人最终陈述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事由,以及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罚金的处罚原则1000元为下限,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承受能力由合议庭作出。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1条、42条、43条、44条、133条司法依据《机动车驾驶人呼气、血液酒精含量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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