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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可见,自首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主动投案。您可以自己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或者基层组织中投案,如果您因为身体的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也可以委托他人前往投案。第二,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您投案后却不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不能构成自首。交待犯罪行为后,又对主要的犯罪行为翻供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中选择较轻的量刑。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还可以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之下选择低一档的幅度进行量刑。
自动自首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在司法机关传播、采取强制措施、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自首的行为。
【法律意见】投案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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