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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在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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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二)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三)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以重婚为由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况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五)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注意程序上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且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而对于涉及财产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做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处理的形式上都是采用判决的形式;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不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在客观上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在主观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不是自愿的;三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销婚姻如果经受胁迫的一方同意,对其婚姻关系还可以调解,而无效婚姻则不能适用调解。其实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们可以从其字面上来理解,对于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夫妻该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结婚是受人胁迫的,那么可以在结婚后的一年以内申请撤销婚姻。所以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宣告婚姻无效。宣告婚姻无效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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