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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副营职以上干部的家属才能随军。或者高级士官家属可以随军(五期或六期士官)。如果家属临时来团队,可以住在部队家属院或者士官公寓。根据国务院...
1、随军家属,随军生活的军,队干部的直系亲属。 2、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凡副营职以上,年满35岁以上、军龄(包括革命历史)满15年以上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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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军队现有住宅,必须经军区级机关审查报告总物流部批准,由销售机关组织实施。根据军队物业管理规定,军产房产权单位为总后勤部,军产权房转让给外地,必须经总后勤部批准,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因此,军产室可以改名户口,但审查手续必须合法。
1.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 2.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3.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4、《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八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只有副营职以上干部的家属才能随军。或者高级士官家属可以随军(五期或六期士官)。如果家属临时来团队,可以住在部队家属院或者士官公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随军条件如下: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体育、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3、在边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偏远地区、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舶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在上述部队或船舶上工作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4、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偏远地区、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舶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服务现役或在军队服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舶上工作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可随军,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允许落户。家属随军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团职军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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