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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知识

2022-08-08
针对消费者起诉难、起诉不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而言,消费者购买无形商品或服务的,诸如爱奇艺vip会员、论文检测服务等,合同履行地为消费者的住所地;消费者购买有形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看来,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网络交易的消费者选择合同履行地确定为纠纷的管辖地,对其较为便捷和有利。而针对网络交易侵权纠纷,《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所在地、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都能被选择成为网络交易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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