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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7条:非法销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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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收款方向的支付方发行收据的特殊情况下,支付方向的收款方发行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让、转让、代理收据的禁止转售收据。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收购。因此,除税务机关依法可以出售各种发票外,其他所有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销售,应该狭义理解,不包括行为者没有从中获利的转借收据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际上是非法销售的,必须根据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销售。主要部件。本胖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除了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发票,只有从税务机关依法收购这样的发票的公司和个人,负责发售这样的发票的税务人员进一步转售这样的发票,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发票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意味着有利的目的。
(一)主体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发票。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本罪侵犯的对象具体为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三)主观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秩序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四)客观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既遂的,最轻判处其管制或者拘役。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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