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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分手时送的礼物是否可以要求归还?

2024-12-02
根据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的说法,一旦赠与物品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时,其所有权便无法收回来。但若接受赠予的一方主动愿意将物品归还给原赠与人,则可以另行考虑。恋爱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属于非法律关系的范畴,常规的法治体系不应过度干预这些社交活动。在恋爱期间所赠送的礼物,大部分是出于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络和传达炽热的恋慕之情,并非全都是基于结婚这个最终目标。因此,接收礼物一方无须予以退还。举例来说,若男方为女方支付旅行费用,由于这笔资金已经不复存在了,不论他们当初是基于何种原因出去旅行,男方在他们分手之后都没有权利去索取归还这部分钱款。但是,若他们是在以结婚为前提下给予的礼物,例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向女方赠送彩礼,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结婚登记手续并未办理完成的话,收取彩礼的那一方有义务将这部分彩礼金额返还给男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中也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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