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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什么

2021-12-22
综合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年龄、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怀孕妇女;(2)原判决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4)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无法定、自由裁量权或减轻处罚;(6)应审查其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发回审判。 被告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审查的合议庭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合议庭。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的结果,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审查结果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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