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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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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在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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