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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无需再次通知对方。出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方需要通知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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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客观事实情况变化等情况。并且即使出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合同。针对你的提问,答案是不一定非要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可以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通知劳动者。但是,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是不能无缘无故辞退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单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工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工作交接。所作出的他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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