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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普通合伙人必定要参与经营管理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有违民法设立行...
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必定要参与经营管理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有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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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 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的新合伙人是指拟加入合伙企业的 第三人。合伙企业接纳 第三人加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须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这是因为: 第一,合伙企业接纳他人入伙是对合伙协议内容的重大变更,其实质是修改了原有的合伙协议,改变了当前的合伙关系 第二,合伙关系的本质是合伙人之间相互信赖的人身关系,合伙也是基于这种信任而产生的行为,它不单纯是一种资金的联合,而且有着很强的人合性,如果某一合伙人对申请加入合伙的 第三人并不了解,缺乏信任或其他任何原因,他均有权拒绝该 第三人加入合伙的要求 第三,有些学者认为,合伙企业发生入伙情形,是原合伙企业的散伙,由包括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成立了一个新的合伙。基于上述原因,合伙企业法采取 第四十四条的处理方式,要求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这种要求也与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等规定的精神相吻合。
合伙人退伙,需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人退伙能否退回本金或等同金额,需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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