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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合理是债权证明书,起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是财产利益。我国对财产财产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应该包括在盗窃的对象中。一是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借据”“ 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以盗窃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取借据并加以销毁,隐匿企图赖债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违法行为通过民事手段难以恢复原状,往往比欺诈行为更难恢复原状。欺诈行为多是受害者根据意义上的缺陷处分行为的一环,留下事件的线索,证据的获得有时更容易。而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则不同,由于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害人难以获得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借据”“ 欠条”作为被害人实现债权的唯一证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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