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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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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二)垦植、放牧、游泳、垂钓、放生的;(三)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的;(四)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行为的;(五)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六)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并对生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二)公安机关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水源保护区内村镇建设与管理以及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监督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六)农业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并对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林业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水A的规划与建设,加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八)卫生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并做好保护区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九)旅游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十)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专项规划;(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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