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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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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合同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移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第七百七十四条规定,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择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包人应及时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包商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件。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包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义务协助。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工作无法完成,承包人可以督促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延长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而妨碍承包人的正常工作。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结果。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重作、减薪、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工作结果时支付;工作结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保留或者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共同承包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可以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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