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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先期羁押时间不能折抵考验期。如果判决徒刑的,可以折抵刑期。相关规定:1、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
第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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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起算时间: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中,我局在x年x月x日x时写着以xx罪嫌疑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拘留是从X开始的,那么按照正常的了解,拘留期应该从那个时候算起。另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假日的情况下,假日后的第一天是到期日。但是,对于嫌疑犯,被告人和犯罪者在拘留期间,到期日为止,不得因假日延长拘留期限到假日后的第一天。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第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行政拘留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中;但是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的时间是计入在行政拘留中的。存在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况下,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即可处罚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实行刑事拘留,并且在执行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而在这两种拘留中,被逮捕人以其中一种方式被拘留了,如果有证据是可以转为另一种情况的。例如一个人因为妨碍公务而被处行政拘留,后续证据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转为刑事拘留。反之,如果是刑事拘留,而后侦查发现并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但是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法》,那么也是可以转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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