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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被征收人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对协议提出了异议的,应当主动与征收方协商修改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 2、起诉过程中,被征收房屋属于涉案房屋,案件审结之前,法院不会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定。但是,如果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有异议没有启动法律程序撤销协议,又不交出房屋,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主动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那么被征收房屋就会面临强拆了。 3、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有关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裁决。如属市政建设工程拆迁的,裁决应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通过上文ask.com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答:1、新农村建设是农民自己的事,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都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2、现在,许多地方所谓的新农村建设,都是政府及一些干部搞的,这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搞的,其实并非法律上的新农村建设。这种建设,有些部门及个人是牟利的。3、这种违法的新农村建设的拆迁,如果农民不反对拆迁,则补偿安置标准问题,最低应该是这样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格,如果宅基地不作补偿,则应另行安置宅基地,同时,还要对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补偿,给予一定数额的过渡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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