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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围垦工程外,海塘建设资金由海塘所在地的县级财政予以安排,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专用海塘的建设资金由专用单位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设计论证、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海塘背水坡绿化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并处二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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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塘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口。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破塘开口的,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予以修复。跨汛期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度汛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塘建设和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塘建设、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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