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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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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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