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际损失,获得利润,许可费倍数,无法确定的300万以下...
可在律师帮助下制定方案、准备证据,并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你院1958年3月8日〔58〕院民字第185号请示收悉。其中第一个问题,我院已于今年4月5日函复你院。第二个问题,即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又提出与民事诉讼有牵连的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所提由上诉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意见。这类案件,也并不是民事诉讼附带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后以分作两个判决为宜。刑事判决应准许上诉。这种作法的利弊究竟如何,你院可在试行中继续摸索经验。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失效日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豫法经字第11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85〕39号如何确定地的批复(编者注:该批复刊登在本刊1985年第3期)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批复补充如下: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3人已浏览
2,292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4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