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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经济状况不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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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如果已经满了两周岁,就不再属于法定的哺乳期,争取的孩子的抚养权则需要提供更多己方对抚养子女更有利的证据,比如:经济基础、工作稳定、身体健康、孩子幼小、孩子自小如谁一起生活,住房条件等等。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6、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夫妻离婚子女不满两岁的,法院一般判处妇女;离婚后,两岁以下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孩子的母亲不适合抚养,否则如果男人愿意抚养,他可以被判处父亲抚养。
你好法院依法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是可予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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