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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都有哪些,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
税务行政复议条件有九点,满足其中一点即可:税务机关作出的(1)征税行为,(2)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收保全措施,(4)因逾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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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新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第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制约,并从保障诉权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管辖制度改革、当事人制度的完善、证据与举证责任制度的创新、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建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判决制度的完善、被告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加强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这其中,对税务行政复议影响最大的当是当事人制度的完善,即明确了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使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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