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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提起诉讼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一些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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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分析情况,借助下列力量,应该会有效果: 1、找准“不赡养”的根源所在,对“症”下药,才可“治病”。例如:子女多,互相推诿唱“墙头记”、父母的某种做法难以被子女原谅等等; 2、借助亲朋或好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好言相劝,以观后效; 3、借助村、居委调解部门,进行规劝,讲清楚赡养老人是义务,不尽赡养义务会有哪些后果,必要时,双方可以对赡养事宜进行量化,双方可以签订协议; 4、借助新闻舆论施加压力,可以参加某些电视节目,邀请儿子出镜,给观众交代“赡养”理念,或者请新闻记者进行专访报道,把“不赡养的儿子”展示在公众监督之下,倒逼儿子去意识到自己的“不孝”,进而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5、借助法院调解或判决。在上述办法不凑效的情况下,就诉至法院。法院的第一步,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执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就赡养纠纷关于被告的规定如下:“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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