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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3、各合并公司编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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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可采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而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合并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吸收合并的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无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有投资关系的,应当减少投资形成的出资额。(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的继承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合同日期和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报纸。6、会计处理,如调账、报表合并等。7、合并报表后验证实收资本。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吸收合并的条件是: 1、已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九十天; 2、已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已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提供相应担保; 4、已订立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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