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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审理程序经历下面这些: ①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
对抗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审阅案卷的期限,开庭10日以前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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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实践中,什么是刑事案件中审判监督程序,审监程序有哪些特点请看下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3.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4.最新司法解释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请参见本章第2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本章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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