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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可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财产分割协议,这样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关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请...
1,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的方式,双方约定婚后取得财产归取得方所有2,《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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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可以这样做避免分居财产转移: 1、明确有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期检查; 3、如果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了,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面对的事情,没人愿意在结婚的时候就想离婚的事。但随着近几年离婚率的直线上升(如2005年广东省约8万对夫妻离婚),恐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结婚时甚至结婚之前就已经开始考虑要是离婚了该怎么办了。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怎么办?这个问题问得更多的是离婚后财产怎么办?面对婚姻中的众多风险,我们如何去防范? 围绕着婚姻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我们不得不防的危险,下面我们将大概总结一些常见的婚姻中的陷阱。 常见陷阱 应用婚姻骗取巨额财产虽然已经是一个大家所熟知的事情,但仍旧有很多人着了它的道。利用婚姻诈骗财产,利用的是我国关于婚姻财产共有的规定。虽然可以利用婚姻财产约定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但刻意想要骗取财产的人又如何会让你有机会设定约定呢? 一、子女抚养费被侵占 一方去世后,当子女尚小时,家庭财产基本都归配偶所有,一旦配偶再婚,这部分财产很容易被配偶的再婚对象所侵占。不仅财产换了所有人,连子女的生活保障恐怕都很难得到保证。 二、无法妥善管理财产 离婚后,孩子通常归母亲抚养,分给母亲的家庭财产加子女的抚养费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但很难保证母亲同时也是一个管理财富的好手,很可能还未等子女成人,财产就已经所剩无几,孩子良好的教育将无法得以保证。尤其是当其再婚时,又可能出现财产被再婚对象侵占的可能。 三、无法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 本应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由于经过一段时期的婚姻生活后,将很难取证来证明财产的确属于个人所有,很容易引发纠纷。 四、跨国婚姻 跨国婚姻是目前出现的另一个离婚纠纷的重点。由于跨国婚姻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且通常距离遥远取证困难,对跨国离婚的审理也十分困难。 离婚赡养信托 小张,男,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很有钱。1999年与小李结婚,2000年女儿出生,2005年二人决定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女儿归小李抚养,小张一次性支付小李的赡养费300万元。但小张又害怕如果小李再婚,这300万元钱会被小李的再婚对象占有。小张该怎么办呢? 对于小张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去解决。小张可以设立一个离婚赡养信托。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小张将300万元的离婚赡养费作为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签订合同;第二步,将300万元放入信托账户;第三步,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可以投资一些风险低的稳健的投资品;第四步:该信托的受益人是小李。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要每月支付小李的生活费8000元,并负担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费用支出。 离婚赡养信托一般是由婚姻中比较富有的一方设立,将赡养费作为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向比较贫穷的一方支付生活费。 设立离婚赡养信托可以防止利用婚姻诈取巨额财富,因为设立信托后,小李可以取得相应的生活费,但却不能动用全部的财产。 而且,设立离婚赡养信托可以防止小李再婚后,财产被小李的再婚对象占有。因为300万元的财产是在信托名下,并不是在小李的名下,即使小李再婚,也不具有这部分财产全部的所有权,她的再婚对象无法动用这部分财产。 设立离婚赡养信托还可以避免纠纷。如果小张是按月支付生活费,不仅会不时地与小李为赡养费的问题与小李碰面,彼此尴尬。而且如果一段时间之后,小李找不到小张,无法索要生活费,或是认为经济变化,小张应该支付更多的生活赡养费,就会因此引起纠纷。
离婚不可以避免分割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恶意将财产进行转移。如果一方转移财产的,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对方发现转移财产的,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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