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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进入程序后,清算组对进行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职...
如果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了债务由破产债务人破产财产偿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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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期间附利息的债务是停止计算利息的,重整后企业继续经营的重新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债权人在破产保护期间不得强制偿还债务。破产企业,即债务人,仍可照常经营。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继续在市场上交易。但企业的所有重大经营决策都必须经破产法院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重新整合资产,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比以前更强大。但是,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终将进行破产清算。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和农村承包经营者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上级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提供其创始人或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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