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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市、区)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和打桩、...
按照如下文件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 【颁布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实施日期】一九九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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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国务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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